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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建设管理模式应有多种选择
【2009-03-21 00:00】 编辑:济宁鸿儒会展  点击量:

有人将展览场馆比喻为展览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也有人将其比喻为展览业的躯干系统。不论是何种比喻,展馆建设对于展览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
近几年来,随着会展经济的持续升温,在以往“国有国营”的展馆建设和经营模式一统天下之外,陆续出现了国建民营和民建民营的展馆建设经营模式。一是展馆越建越大,设施越来越“现代化”,因而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政府所承担的负担越来越重;二是一些城市的展馆建成后,展馆的国有资产并未真正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没有明确;三是展馆的所有者与展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二者的责权利关系理得不顺。这些问题是会展经济发展中需要重视和逐步解决的问题。   

  1.关于展馆的投资和建设   

  在一些国家,部分展览场馆也由政府投资建设,带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   

  特别是一些国家的博物馆、美术馆等更具有这种性质,因此,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并由政府委托的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这些展馆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主要是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还有一些国家的场馆虽由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是委托或授权商业机构从事经营,与经营者有明确的经营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这类场馆以营利为目的;还有一些场馆是由民间机构和私人机构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以营利为目的。应该说,在我国今后的会展业发展和展馆的投资建设中,这几种模式都是可以选择的。  

  第一种:场馆主要由政府出资,公共产品的性质和色彩更多一些,如一些博物馆等。这部分场馆主要为市民服务,为其提供精神方面的享受,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经营,以维持盈亏平衡为经营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随着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这部分公共产品会有所增加。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这种场馆的数量以及投资建设应是有限的,而且不能相互攀比规模和档次,其规模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现实需要适当建设。   

  第二种:场馆建设由政府立项,投入一部分资金,并且在规划土地和其他政策上予以相应支持,但在投资方面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设,其大量投资并不全部压在政府身上;建成后的展馆归出资人共同所有,并根据出资额获得相应的资产回报。其经营按照规范的商业运作方式,由资产所有者决定经营管理者人选。这类场馆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场馆由民营机构和私人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中外合资)投资,并由其经营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商业运作。这种方式产权关系清晰、责权利明确,是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   

  总之,今后各地兴建会展场馆,应尽量避免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方式,而是采取多种模式建设场馆。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谁投资建设展馆,其规划必须要由政府来主持,不能由企业任意所为。一个城市应按照会展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区位状况、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其它多种条件综合考虑会展的规模,并据此规划展馆的建设。   

  2.现有国有展馆的管理和经营   

  目前我国多数国有展馆与其经营机构的产权关系是不清晰的,展馆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也不甚明确。事实上,国家投资建设的展馆其所有权应归政府所有,这应是无疑义的。这部分资产具体应由政府部门指定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今后一般归地方国资委管理)。而展馆的经营应是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展馆经营公司经营,展馆经营公司与展馆的所有者之间应是通过委托经营或授权经营方式建立起来的关系。在委托或授权期间,应根据双方在委托或授权书中的具体约定,由展馆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展馆,吸引办展资源,使展馆经营效益最大化。作为展馆的所有者,则是通过对展馆的委托经营得到更多的资产回报,使这部分国有资产能够在收回投资的基础上不断保值和增值。   

  明确展馆经营机构与展馆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意义在于,这会促使展馆经营机构的市场定位更为明确。该机构的主营业务就是经营展览场馆,不断积累其经营管理和市场拓展的经验,使展馆经营效益最大化。因此,在未来的会展市场竞争中,就要考虑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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